CDC帮助筹备建立全国各地的金融校友会作为学院历届校友的联络核心,从而实现各地校友顺畅、持续、有组织的沟通交流。目标是让全国各地的财大金融学院校友能够更紧密的联合在一起,用校友的影响力和专业能力构建一个自主、恒久、公益的校友组织。
校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上海财经大学校友会金融学院分会(简称:上财金融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上海财经大学校友会金融学院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曾在金融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校友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自发组织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金融学院校友的范围具体包含在以下各个时期各个专业学习和工作过的师生员工:
1、建国前:国立东南大学和国立上海商学院时期的银行系和保险学系;
2、建国后复校前:上海财政经济学院和上海财经学院时期财政金融系下辖的货币与信贷专业、保险学专业;
3、复校以后各个时期:财政金融系下辖的金融学、保险学、货币银行学(硕士);世界经济系的国际金融专业(本科、硕士);金融系各专业;证券期货学院各专业;南德学院的国际金融专业;财务金融学院的货币银行学、保险学、保险精算专业;金融学院下辖的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学、证券期货、保险学、保险精算专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金融学院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广大金融学院校友,弘扬上海财经大学“厚德博学,经济匡时”的优良传统,为国家的繁荣富强,为母校及学院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本会维护祖国统一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上海财经大学校友(总)会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促进与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学院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二)不定期组织工作交流和主题活动,增进校友感情,促进学院与校友在教育、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三)加强信息沟通,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院乃至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四)组织助学、捐赠等社会公益活动;
(五)搜集、整理校友信息、更新校友数据库;
(六)促进校友与在校生的沟通和联动,从而在校友力量的帮助下,提高在校生的全方位职业素养;
(七)组织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在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学习和工作过,并且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校友,均有资格成为本校友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声誉;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可通过网络、通信和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财经大学校友总会批准同意。若无特殊原因,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决定名誉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管理本会的经费;
(九)解释本会章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含1/2)理事出席(含网络、通讯表决或委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三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网络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为便于工作开展,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日常事务,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组织实施,秘书处可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本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其中,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从理事当中产生,自动担任常务理事。为便于金融学院与校友之间联系沟通,经校友代表大会授权、选举,执行会长、秘书长由金融学院领导担任。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母校,热心校友会工作,愿意为母校和校友工作贡献力量;
(三)在校友中较有较高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四)在业务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能出席有关本会的重要会议和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任期4年,因工作需要连任、改选及增补,须由5位以上(含5位)常务理事共同提名,并经理事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上海财经大学校友总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对内全面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会执行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协调副会长开展本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以及地方校友分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母校资助;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及社会各界捐赠;
(三)在法律和校友总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海财经大学校友总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大会讨论,可由理事会通过并获批后,尽快在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财经大学校友总会审查同意。
上海财经大学校友会金融学院分会
(以下简称金融学院校友会)
任职名单
(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会长 |
张 勇 |
副会长(23人) |
王小敏王 磊卢 凯刘晓春孙明明吴 锋张训苏 张 兴陈锦泉武 飞林晓东金德环赵晓菊赵 暖 俞丽萍娄 刚洪 流高洪庆盛松成盛明辉雷 雯 漏 涛戴国强 |
秘书长 |
杨金强 |
执行秘书长 |
曹 啸 |
副秘书长(12人) |
王秀军王希晨尤敏捷刘俊珺许 磊花 蕾吴国华 吴家晟张 泓张 鸿易 雯舒 颖 |
理事(36人) |
刁 羽卫 勇王赛楠王影峰丛菲菲冯 葆朱煜 戎如香 任志强许之恩许文松李 峥李 谦杨 斌 励雅敏 何俊欣何舒晨汪 姿张志红张宗韬金 成 孟文博赵健含胡皓南柳永明柳 婷俞雅红 施利贤 娄道永姚 翰徐晓萍翁维文陶晶波康 龙 彭昭回 傅彭铭 |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资产及经费管理,规范校友会的经济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校友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校友会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友会内部经济运作实行“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取之于校友、用之于校友”的原则,各项财务活动应做到遵纪守法,有章可依,有账可查。
第三条校友会会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有义务维护本办法的完整性。
第四条校友会资产及经费来源:
1. 母校资助;
2.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及社会各界捐赠;
3. 在法律和校友总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校友会收取资产捐赠及收取经费,应当开具校友会的有效票据。
第六条校友会接受实物捐赠,应当根据捐赠人提供的有效票据入账,如无有效票据应按公允价值入账。
第七条校友会所有经费应当存放在校友总会指定的银行账户,并由理事会负责经管。
第八条校友会理事会负责收支管理,理事会设财务部长1名,财务部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条校友会资产及经费主要用于校友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和校友会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条校友会资产及经费贯彻取之于校友、用之于校友的使用原则,开源节流,少花钱,多办事。
第十一条资产及经费使用范围:
1.校友会活动费:为增进了解,联络友谊,由校友会组织的全体
会议、由全体校友参加的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的经费开支。
2. 会务费:根据工作安排,召集校友会有关工作会议的开支。如学校组织的校庆、校友总会及外地校友会来人的接待等。
3. 校友会理事会授权批准的其他费用支出。如慰问有特殊情况的校友等。
第十二条校友会财务部是校友会接受资产捐赠及收取经费的指定部门。财务部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记录各项收支。
第十三条 财务部配备财务会计和财务出纳员各一名。
第十四条校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0天内,制作年度财务报告,供会长审核并提交会理事会会议审议后进行公布,由财务部长签字进行封存管理。
第十五条校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由校友会成员组成的审计小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费用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费用支出必须经会长或会长授权副会长审批。费用报销的审批单一般应由三人签字,第一是经办人,一般是承办事务人员;第二是财务审核人,一般是财务部长,最后由会长或由其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签字审批方可支出。
第十七条经办人员所报销的发票或收据,必须是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财政局监制的收据、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
第十八条在资金使用方面,对于日常各项费用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下者,由秘书处报副会长审批;1000元及以上者,由秘书处报会长审批;对于一次性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费用,应事先提出预算报告,经理事会商议、会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财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有关银行票据和收据,因遗失所造成的损失需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为暂行办法,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今后将根据实际工作的情况,不断完更新与完善,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