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金融政策周报(第46期)】上海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特区&教育部金融科技与安全治理创新团队

发布时间:2025-12-29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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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传导最新金融政策

助力企业把握发展机遇



企业金融政策周报

Weekly Report on Corporate Financial Policies




上海财经大学一流学科特区

“金融科技与安全治理”创新团队

INSTITUTE

12月22日—12月26日

2025年第46期


#编者按#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环境下,风险与机遇并存。鉴于国家为应对经济下行推出多项金融政策支持企业发展,而众多企业对政策理解不足、应用有限的现状,我们深入解读相关政策,从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助力企业充分挖掘政策红利。

为保证信息的及时性与连贯性,我们精心规划了“企业金融政策周报”发布系列,将以稳定频率持续输出高质量内容。

以下为最新一期“企业金融政策周报”,带您聚焦市场热点,洞悉政策走向。助您在金融市场的动态变化中把握机遇,做出明智决策。


一、优化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更大力度吸引外资

政策内容:为更大力度地吸引和利用外资,引导更多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目录》总条目共计1679条,与2022年版相比净增加205条、修改303条。其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共619条,增加100条、修改131条;中西部等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共1060条,增加105条、修改172条。一是鼓励引导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全国目录新增或扩展了终端产品、零部件、原材料等领域有关条目,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发展水平。二是鼓励引导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全国目录新增或扩展了商务服务、技术服务、科学研究、服务消费等领域有关条目,以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是鼓励引导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海南省,结合各地资源禀赋、特色优势和产业发展实际,扩大了地区目录鼓励范围。
简要分析:企业应将新版《目录》视为重构全球要素配置的“战略路线图”,主动将自身的技术升级、产能布局与目录引导的先进制造、现代服务及区域重点深度绑定,以外资作为“催化剂”加速融入全球高端产业链。同时,应超越简单的合资合作,以“战略资产互补”为核心,设计能撬动外资技术、管理、市场网络的深度协作模式,实现内生能力跃迁。
一是可将《目录》条目作为“技术路线验证器”与“创新缺口探测器”,实施精准的“补链强基”计划。企业应对照全国目录中新增扩展的终端产品、核心零部件及关键原材料条目,系统性评估自身在相关产业链环节的技术水平与产品成熟度。对于存在技术代差或尚处于研发初期的领域,可主动设计“技术导入型”合资或合作项目,将外资的先进工艺、专利包或研发体系作为标的,而非仅仅引入资本。这要求企业提前完成自身知识产权的系统梳理与价值评估,确保在合作中具备对等的技术对话与消化吸收能力。
二是可依据《目录》的区域导向,重新规划生产基地与供应链网络的“地理套利”与“韧性布局”。企业应深入研究地区目录,特别是中西部、东北及海南的差异化条目,不再将其视为成本洼地,而是特定技术产业化、特色资源转化或临近新兴市场的战略节点。例如,可将在东部已成熟但需升级的制造环节,与中西部目录鼓励的先进制造、绿色材料等条目结合,设计“东部研发+中西部产业化+政策红利”的梯度转移方案。同时,可利用海南等服务贸易开放条目,设立面向东南亚的离岸研发、数据中心或跨境服务外包基地。
三是可利用《目录》对现代服务业特别是技术服务、商务服务的鼓励,推动企业从“产品供应商”向“一体化解决方案服务商”转型。企业可联合外资在工业设计、研发外包(CRO/CDMO)、碳资产管理、供应链数字化服务等高附加值服务领域设立合资实体。此举不仅能直接开拓新收入来源,更能倒逼企业内部将隐性的技术诀窍、管理经验和服务流程进行标准化、产品化,从而提升整个集团的服务化能力与轻资产运营水平。
四是可设计“资本-技术-市场”三重联动的复合型合作架构,超越传统股权合资。针对《目录》鼓励的高新技术与节能环保领域,企业可探索与外资共同发起设立聚焦特定技术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以基金为平台进行前沿技术扫描、孵化乃至跨境并购。同时,可约定将基金投资孵化的成熟技术或项目优先导入合资公司进行产业化,并利用外资方的全球销售网络进行市场渗透,形成“共担风险、共享技术、共拓市场”的深度绑定。
五是可将《目录》作为“国际规则与标准接入器”,提前布局未来产业话语权。许多《目录》条目(如绿色金融标准、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特定新材料标准)背后关联着国际前沿的技术规范与认证体系。企业应在引入相关外资合作时,明确将“共同参与或主导相关中国标准制定”“实现产品国际互认”作为核心条款之一,将合作从生产层面提升至规则层面,为未来产品出海扫除技术壁垒。
通过以上策略,企业不仅能吸引外资,更能将外资转化为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优化全球布局、抢占产业规则制高点的战略杠杆,实现从“政策受益者”到“产业生态构建者”的质变。
二、完善西部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政策内容:为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大通道、大物流、大产业、大平台、大市场的优势和作用,助力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对外开放新格局,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意见》。《意见》从完善金融组织协作体系,构建高质量资金融通体系,推进制度性改革创新,建设数字金融服务平台,完善金融开放合作体系,深化跨省跨境金融监管协作等方面提出21条重点举措,推动发挥好“融资”和“结算”两项金融核心功能,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发展。
简要分析:企业可将西部陆海新通道的“金融基建”内化为自身供应链与价值链的“全球调度器”,主动利用综合金融方案重构跨境物流、贸易与生产布局;同时,应深度嵌入通道沿线的数字金融生态与规则创新试验,将区位政策优势固化为可持续的跨境资源配置能力与成本竞争力。
一是可将“通道”从物理路径升级为“金融+物流+数据”三流合一的战略资产。企业应超越传统物流成本视角,主动将自身贸易流与“央行西部陆海智融通”平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对接,利用其整合的货物流、资金流信息,优化在途库存管理与跨境结算周期。同时,可依据平台发布的“两库一清单”(重大项目库、重点物流企业及园区名录库、通道相关企业清单),精准选择物流合作伙伴与产业布局节点,使供应链韧性建设获得官方数据与金融资源的双重背书。
二是可借助“授信一体化”与“联合服务网络”机制,设计跨省跨境的最优融资结构。针对政策鼓励的金融机构跨省授信一体化与境内外“一点接入”服务,企业应系统梳理在沿线省(区、市)及东盟的资产、订单与结算需求,主动向金融机构总部申请定制覆盖多领域、多主体的综合性授信方案。此举可将分散在各地的融资能力“聚零为整”,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并利用银团贷款、联合授信化解大型跨境项目面临的单一机构额度瓶颈。
三是可利用“多式联运一单制”与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重塑贸易信用与支付体系。政策推动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化及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应用,企业应率先在通道贸易中采用“一单制”金融保险服务,将传统基于信用证的复杂流程简化为凭运输单证融资,加速资金周转。更关键的是,可探索与交易对手方、金融机构共同设计基于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的“条件支付”方案,实现货款自动划转与物流节点(如清关完成、到港确认)的绑定,从根本上降低履约风险与结算摩擦。
四是可依托“跨境产业集群综合授信”与动产融资平台,激活沉淀资产并嵌入区域产业链核心。政策鼓励基于通道产业园的综合授信与动产权利担保融资,企业不应仅满足于自身融资,更应推动自身成为产业链金融的“枢纽”。作为核心企业,可通过中征平台为上游供应商应收账款确权;作为配套企业,可将仓储、设备、仓单、订单甚至碳资产在统一登记系统进行质押,获取流动性。同时,主动将产能向通道沿线的战略性产业集群靠拢,以享受集群性的金融支持政策。
五是可抢跑“制度型开放”前沿,将人民币跨境使用与新型离岸贸易规则转化为定价权工具。政策在人民币跨境使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结算、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方面提供了超前试点的可能。企业应借此优化境外业务架构,在东盟市场推动以人民币计价结算,锁定汇率成本;利用新型离岸贸易结算便利,在海外布局采购、分销或浅加工中心,实现税务优化与供应链敏捷响应;通过参与高低版本跨国公司资金池试点,打通境内外资金壁垒,提升集团全球资金使用效率。
六是可将“绿色金融标准合作”与“数字金融国际合作”议题,内化为企业ESG与数字化竞争的护城河。政策支持与东盟国家共研绿色标准、探索央行数字货币桥。企业应提前对标潜在的中新绿色金融标准,对通道沿线的投资项目进行绿色认证或转型规划,以吸引国际绿色资本。同时,关注数字货币桥与数字人民币跨境试点进展,为未来实现近乎实时、低成本的跨境B2B支付与贸易融资做好技术接入与流程适配准备,抢占下一代跨境金融基础设施的应用先机。
通过以上策略,企业不仅能获取低成本资金与结算便利,更能深度参与一套正在形成的、覆盖“中国—东盟”的陆海新贸易金融规则体系,从而从被动的政策受益者,转变为主动利用金融基础设施塑造全球竞争力的新通道主体。
三、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政策内容: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25年第四季度(总第111次)例会召开。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宏观调控力度加大,货币政策适度宽松,持续发力、适时加力,强化逆周期调节,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稳中向好创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会议研究了下阶段货币政策主要思路,提出要发挥增量政策和存量政策集成效应,综合运用多种工具,加强货币政策调控,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和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政策实施的力度、节奏和时机;要保持流动性充裕,使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增长同经济增长、价格总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低位运行;要强化央行政策利率引导,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传导机制,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加强利率政策执行和监督;要从宏观审慎的角度观察、评估债市运行情况,关注长期收益率的变化;要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增强外汇市场韧性,稳定市场预期,防范汇率超调风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简要分析:本次例会强调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多种工具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企业应把握当前适度宽松的货币环境,主动优化融资结构与资产配置,将低成本金融资源精准导入技术升级与市场拓展;同时,应深化与金融工具的协同,将政策红利转化为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长期动能,构建内生增长韧性。
一是可主动优化债务期限与利率结构,积极运用当前低位市场利率窗口。企业可结合自身现金流周期,与金融机构协商将部分存量高息贷款置换为基于LPR的浮动利率贷款,或发行中长期债券锁定低成本资金。尤其可关注央行针对科技创新、绿色转型等领域的专项再贷款工具,设计符合政策导向的融资项目,争取定向利率优惠。
二是可系统性提升资产流动性管理能力,利用充裕流动性环境盘活存量资产。企业可探索将应收账款、存货、租赁债权等资产进行证券化(ABS)或通过供应链金融平台流转,提前变现,加速资金周转。同时,可评估将部分闲置资金或经营性净现金,在满足主业投资前提下,用于购买高流动性、低风险的货币市场工具或国债逆回购,提升整体资产回报率。
三是可借力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重塑商业模式与竞争优势。企业应深入研究金融“五篇大文章”(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对应的具体信贷支持标准,推动自身在研发投入、节能减排、数字化转型、供应链协同或服务普惠客户等方面的活动进行标准化、可衡量化改造,使其更易于获得金融机构的认可和持续信贷支持,将融资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
四是可前瞻性参与利率与汇率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在央行强化政策利率引导和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的背景下,企业财务部门应超越简单的存贷业务,学习运用利率互换、远期外汇合约等衍生工具,对冲因未来利率波动可能增加的融资成本,以及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下的涉外业务汇兑风险,将财务成本管控从“被动承受”转向“主动管理”。
五是可深化与资本市场的互动,利用多元金融工具优化资本结构。除传统信贷外,企业应关注“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等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新工具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评估通过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降低杠杆率,并利用充裕资金加大研发或并购整合,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可利用债券市场关注长期收益率变化的窗口,规划发行中长期公司债,匹配重大投资项目周期。
六是可构建“宏观金融洞察—微观决策调整”的敏捷响应体系。企业决策层需建立对央行政策例会、宏观数据发布的定期解读机制,理解“逆周期调节”和“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增长同经济增长相匹配”等宏观目标的微观含义,从而在投资扩张、库存管理、定价策略等方面做出更富前瞻性的安排,避免在经济周期波动中决策滞后。
四、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
政策内容:为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构建多元支付方式共同发展下的现金便利流通环境,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规定》指出除因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或法定职责而应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情形外,不得拒收现金,不得要求或诱导他人拒收现金,不得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现金支付便利。《规定》根据不同领域、场景分类施策,要求采取无人值守、机具设备等自助服务模式,以及采用“一卡通”结算、进行统一管理的园区、厂区、景区、学校等场所,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支付方式,现金收取转换方式及服务联系电话。此外,《规定》还充分考虑老年人、残障人士、境外人士办理现金业务的需求和习惯,要求银行建立现金服务应急保障机制,针对突发情况及特殊群体的现金需求,保障现金供应、优化窗口服务、维护营业网点秩序。
简要分析:《规定》并非简单约束“不得拒收”,而是以“多元支付方式共同发展”为导向,倒逼企业将现金支付从“补充选项”升级为“核心服务能力”,在守住法定底线的同时,挖掘现金支付背后的用户洞察与服务创新空间。企业需要跳出“应付监管”的思维,将现金收付规则内化为优化用户体验、强化品牌信任的战略抓手。
一是可将“现金支付友好型”标签转化为差异化竞争壁垒。《规定》明确“不得拒收现金”的刚性要求,企业可主动将“支持现金支付”打造成具象化的服务卖点——在门店显著位置标注“现金支付无门槛”标识,在线上渠道同步公示现金收付流程,甚至针对现金支付用户提供微小便利(如优先结算、专属导购),让“包容现金”成为区别于纯数字支付企业的独特标签,吸引对现金有依赖的客群,扩大市场覆盖半径。
二是可借现金支付场景优化全链路服务体验。《规定》要求自助服务模式需“在醒目位置标识支付方式、现金收取转换方式及服务联系电话”,企业可借此重构服务触点:比如自助终端增加“现金支付求助按钮”,连接后台人工客服实时指导;园区、景区等统一管理场所设置“现金充卡应急窗口”,配备专人协助不熟悉操作的用户;针对大量硬币、小面额纸币支付,提供“上门清点兑换”预约服务——将原本可能让用户困扰的现金环节,转化为传递“贴心服务”的机会,提升用户对品牌的好感度。
三是可依托特殊群体现金需求挖掘情感价值增量。《规定》特别提及老年人、残障人士、境外人士的现金服务需求,企业可将这类群体的服务做深做细:比如针对老年人优化现金自助机具的界面(放大字体、简化操作),针对残障人士设置“现金支付绿色通道”(如低位柜台、手语导购),针对境外人士提供“现金支付多语言指引”(如中英双语的操作说明)——这些看似“额外”的服务,实则击中了用户对“被尊重、被照顾”的情感需求,让现金支付从“功能满足”升维为“情感共鸣”,形成品牌忠诚度。
四是可以现金收付数据为锚点精准迭代服务策略。《规定》要求企业“保持合理的零钱备付”,这背后隐含着对用户支付偏好的隐性数据——企业可通过统计现金支付的时段分布(如老年群体多在上午)、券别需求(如小面额纸币多用于小额消费)、场景特征(如景区游客更倾向现金买票),反向优化服务布局。比如在老年用户集中的时段增加现金收银员,在景区入口增设现金售票窗口,在商圈便利店备足小面额零钱——用数据驱动服务适配,让现金支付从“被动满足”变为“主动预判”,提升运营效率。
五是可借现金支付规则构建长期品牌信任资产。《规定》的本质是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企业主动落实“不得拒收现金”“不得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的要求,本质是在践行“尊重用户主权”的品牌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会通过用户的口口相传扩散——当消费者感受到“这家店不管我用现金还是手机都能方便付款”,会形成“这家店靠谱、懂我”的认知,这种信任会延伸到产品选择、复购意愿甚至品牌推荐上,成为比短期促销更持久的发展动力。
六是可将现金收付合规转化为生态协同能力。《规定》要求“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收款的,委托方需书面要求受托方接受现金”,企业可借此梳理供应链、合作方的支付规则,比如在和供应商、加盟商的协议中明确“现金支付条款”,带动上下游伙伴共同落实现金收付规范,形成“全链条现金友好”的生态——当企业成为生态规则的推动者,不仅能强化自身在产业链中的话语权,还能借助生态的协同效应放大“现金支付包容”的价值,实现从单点突破到系统提升的高质量发展。
综上所述,企业若能将《规定》从“合规要求”转化为“服务升级的触发器”,通过标签化、体验化、情感化、数据化、信任化、生态化的六大路径,就能在守住法定底线的同时,把“现金支付”做成连接用户、强化品牌、提升运营的纽带,实现从“完成交易”到“沉淀关系”的高质量跨越。
五、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资产负债监管
政策内容:为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提升保险业经营韧性及健全审慎监管制度体系,近日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25年12月1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计5章51条,包括总则、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监督管理以及附则。一是明确了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和管理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资产负债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全面覆盖、合理匹配、稳健审慎、统筹协调的原则,切实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二是规范了资产负债管理治理体系,明确保险公司应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资产负债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的组织体系。三是明确了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要求保险公司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方案,在业务规划、产品开发和定价、保险业务管理、资产配置政策、重大投资等环节加强资产负债联动,开展压力测试和回溯分析,定期编制报告,并对资产负债管理策略做出及时调整。四是设立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要求结合新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规则调整,设立资产负债监管指标,明确指标阈值,同时新增部分监测指标,设置差异化的预警区间,适时进行风险提示。五是加强了监督管理,明确保险公司信息报告、第三方审核和能力评估要求,监管可以视情形采取监管措施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简要分析:《办法》以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监管为核心,为保险业筑牢风险防线、提升经营韧性提供了制度支撑,也为实体企业优化与保险机构合作模式、拓展风险管理工具箱创造了新机遇。企业应从战略高度把握这一政策机遇,将保险合作深度嵌入自身风险管理与长期发展布局中。  
一是可借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匹配要求优化保险采购策略,降低综合风险成本。《办法》强调保险公司需维持资产与负债在期限、成本、流动性上的合理匹配,这意味着保险机构在承保时会更加审慎评估长期风险与收益的平衡。企业可据此筛选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强的保险机构合作,优先选择那些负债久期与资产配置相匹配、资金运用稳健的保险服务商,确保所购保险(如财产险、责任险、工程险等)的理赔能力与自身风险敞口期限适配,避免因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导致的潜在偿付风险,从而以合理保费获得更可靠的保障,降低风险应对的综合成本。
二是可依托保险机构压力测试与回溯分析机制,前置识别并缓释经营风险。《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和回溯分析,动态评估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企业可主动与合作的保险机构共享自身行业周期、业务波动等数据,推动保险机构在产品设计、费率厘定中融入企业特定风险场景(如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市场需求骤降等),定制更具针对性的保险方案(如包含价格指数调整条款的保险、业务中断扩展条款等)。通过保险机构的风险模型预演,提前发现潜在风险点并调整经营策略,将事后理赔转化为事前风险缓释,增强自身经营的抗冲击能力。
三是可利用监管指标约束下的保险资金稳定性,拓展长期合作与融资协同空间。《办法》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匹配、综合收益覆盖负债成本等指标设定监管阈值,倒逼保险资金更多投向长期稳定资产(如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优质股权等)。企业可与这类保险机构探索长期战略合作,例如参与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如交通、能源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或通过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获得低成本、长期限的融资支持。保险资金的稳定性与长期性不仅能满足企业重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还能通过“保险+融资”的协同模式,降低融资成本并绑定保险服务,形成“资金-风险-服务”的一体化合作生态。
四是可借保险机构治理体系完善提升合作透明度与信任度。《办法》明确保险公司需建立董事会负最终责任、多部门协同的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强化内部审计与第三方审核。这种治理结构的规范化意味着保险机构在承保、理赔、投资等环节的决策流程更透明、责任更清晰。企业可要求合作保险机构提供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如资产配置结构、风险限额执行情况等),参与保险服务条款的协商与监督(如理赔时效承诺、争议解决机制),通过制度化的信息共享与监督机制,增强对保险服务的信任度,减少合作中的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五是可结合监测指标预警功能动态调整保险组合,提升风险管理前瞻性。《办法》新增的监测指标(如利差、久期缺口、流动性匹配率等)为保险机构的风险状态提供了实时“晴雨表”。企业可关注合作保险机构的监测指标变化(如利差收窄可能预示收益覆盖成本能力下降,久期缺口扩大可能增加利率风险),当指标接近预警区间时,及时与保险机构沟通调整保险组合(如增加短期险种占比以匹配自身流动资金需求,或调整投资联结保险的资产配置偏好)。通过这种动态适配,企业能在保险服务的全周期中保持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将保险合作从“被动保障”升级为“主动风险管理工具”,为自身高质量发展提供更灵活的支持。
综上所述,企业若能将保险业资产负债监管的制度要求转化为合作策略优化的指南针,通过采购策略调整、风险前置缓释、长期合作拓展、合作透明度提升与动态组合管理五大路径,就能在降低风险成本的同时,挖掘保险服务的战略价值,实现与保险机构共生共荣的高质量发展。
六、全面实施受益所有人识别新规
政策内容:为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落实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规范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办法》共计6章41条,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此前中国虽在《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2号)中提出受益所有人概念,但缺乏系统性的识别标准和执行机制,《办法》首次建立完整的识别管理体系。同时,《办法》采用25%的持股/控制权阈值,与FATF建议24的主流做法一致;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信托受益所有人识别,回应了FATF对各国建立中央登记机制的要求5。此外,《办法》独创的“差异反馈机制”,通过金融机构与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的双向核验,形成信息准确性的动态监督闭环,这在国际上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意义。
简要分析:《办法》构建了系统化的受益所有人识别体系,为企业营造了更透明、更安全的金融交易环境。企业应积极顺应这一政策趋势,将合规要求融入企业发展战略,实现从被动合规到主动赋能的转变。  
一是可借新规推动企业治理结构透明化,增强市场信任度。新规明确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要求金融机构核实非自然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企业可借此契机,梳理自身股权结构和控制权关系,确保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清晰性,避免复杂的代持、协议控制等不透明安排。通过主动向金融机构和合作伙伴展示清晰、合规的治理结构,企业能够增强市场信任,吸引更多投资者和合作伙伴,提升企业的市场形象和竞争力。
二是可利用新规优化供应链合作风险管理,保障业务稳定。在与供应商、经销商等合作过程中,企业可要求对方提供受益所有人信息,或借助金融机构的识别结果,评估合作方的实际控制人背景和风险状况。对于存在较高风险的实际控制人,企业可以采取更谨慎的合作策略,如加强合同条款约束、增加交易监测频率等。通过这种方式,企业能够有效防范供应链中的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保障业务合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降低因合作方风险导致的损失。
三是可凭借新规提升企业融资便利性和效率。金融机构在执行新规过程中,会对企业的受益所有人信息进行准确识别和核实。企业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完整的受益所有人信息,能够提高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任度,加快融资审批流程。同时,透明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准确地评估企业的信用风险,为企业提供更合适的融资方案和利率优惠。企业可借此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为自身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资金支持。
四是可依托新规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新规对金融机构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企业作为金融交易的参与者,也需要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企业可建立健全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收集、存储、更新和使用的流程和责任,确保企业自身提供的信息准确、完整。通过加强合规管理,企业能够避免因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而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失,保障企业的稳健运营。
五是可借助新规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拓展海外市场。随着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的日益严格,新规的实施使我国实体企业的合规标准与国际接轨。企业在参与国际合作和拓展海外市场时,能够以符合国际标准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和管理模式,更好地满足国际合作伙伴和监管机构的要求。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企业能够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拓展海外市场份额,实现国际化发展。
七、实施一次性个人信用修复政策
政策内容:为支持信用受损但积极还款的个人高效便捷重塑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实施的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主要适用对象限定于个人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展示的信贷逾期信息;适用时间区间要求逾期信息产生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适用金额为单笔逾期金额不超过1万元;适用前提是个人在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为此,征信系统将对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进行自动识别和统一处理,无需公众进行申请和确认操作。若个人需要了解相关逾期信息是否已不再展示,可以通过多渠道获取本人信用报告,建议优先选择快捷、简便的线上方式进行查询,也可选择线下方式进行查询。
简要分析:此次一次性个人信用修复政策,是国家对积极修复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个人应敏锐把握这一政策机遇,从多维度挖掘信用修复带来的发展红利,实现个人经济生活高质量发展。  
一是可借信用修复重塑金融信用形象,拓宽融资渠道。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良好的信用记录是个人获得贷款、信用卡等金融服务的关键因素。通过该政策修复逾期信用记录后,个人在申请房贷、车贷、消费贷等各类金融产品时,将更容易获得金融机构的认可和信任,提高贷款审批通过率,获得更优惠的贷款利率和更高的授信额度。这不仅能够满足个人在购房、购车、教育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还能为个人资产的合理配置和增值提供有力支持,助力个人实现财富的稳健增长。
二是可凭信用修复提升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信用状况直接影响个人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修复信用后,个人在消费过程中将更加自信,不再因信用问题而担忧被拒绝服务或享受不到优质的消费体验。例如,在租赁房屋、办理高端会员服务、购买大额商品时,良好的信用记录能够让个人享受到更多的便利和优惠。这种消费信心的提升将进一步释放个人的消费潜力,促进个人生活品质的提高,推动个人消费结构的升级,实现消费与生活的良性循环。
三是可通过信用修复增强职业发展竞争力,拓展事业空间。在一些行业和岗位,信用状况是重要的参考因素。修复信用记录后,个人在求职、晋升、商务合作等方面将更具优势。例如,在金融、保险、销售等行业,良好的信用记录能够体现个人的诚信和责任感,增加个人的职业可信度。同时,在与合作伙伴开展业务时,良好的信用形象有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个人的职业发展和事业拓展创造更多机会,实现个人职业价值的最大化。
四是可利用信用修复培养良好信用习惯,筑牢信用根基。信用修复的过程不仅是消除不良记录的过程,更是个人反思和改正信用行为的过程。通过这次政策机遇,个人能够深刻认识到信用的重要性,从而在今后的经济生活中更加注重信用管理,养成按时还款、合理负债的良好信用习惯。这种良好的信用习惯将伴随个人一生,为个人的信用根基提供坚实保障,确保个人在未来的金融活动中始终保持良好的信用状态,实现信用价值的持续积累和提升。
五是可依托信用修复融入社会信用体系,享受更多社会福利。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使得信用记录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修复信用后,个人将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信用体系,享受更多的社会福利和便利。例如,在一些城市,良好的信用记录可以让个人享受公共服务的优先办理、行政审批的简化流程等优惠政策。个人通过积极参与信用修复,不仅能够提升自身的生活质量,还能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实现个人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
八、构建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制度
政策内容:为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了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对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办法》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让产品收益“算得清”。《办法》正式施行时间为2026年9月1日,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8个月左右的调整过渡期,以便各方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简要分析:企业可将该《办法》视为筛选与配置金融资本的“高精度导航仪”与“决策智能辅助系统”,利用其强制披露的穿透式、标准化信息,重构企业金融资产(投资)与负债(融资)两端的决策逻辑。同时,应主动将自身作为被投资主体或融资方,对标《办法》的信息要求进行合规化与透明化改造,以更优的“信息质量”吸引长期、理性的金融资本。
一是可将《办法》规定的穿透披露、定期报告与重大事项公告,内化为企业“动态金融资产配置模型”的核心输入。企业财务与投资部门应建立机制,系统获取并解析其持有的各类资管产品的穿透后底层资产清单、净值明细、风险报告及关联交易披露。此举不仅满足内部风控要求,更可基于全市场产品的可比数据,构建跨周期、跨类别的资产收益-风险-流动性三维分析框架,实现从“看收益率选产品”到“基于底层资产结构与风险因子动态调整组合”的跃升,提升企业存量金融资源的回报效率与韧性。
二是可借助《办法》对“业绩比较基准”的严格规范,反向设计企业融资端(如发行理财产品、资管计划融资)的定价与投资者沟通策略。当企业作为融资主体时,应主动与产品管理人协作,确保相关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收益测算逻辑,能清晰、合理地反映融资项目的内在现金流特征与风险溢价,避免“误导性陈述”。这要求企业对募投项目建立更严谨的现金流预测与压力测试模型,并将测试核心参数(非涉密部分)作为信息披露的支撑,从而向市场传递“可验证、可理解”的信用资质,降低融资的信息不对称成本。
三是可利用《办法》强化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如持仓10%以上资产的重大风险),建立与企业自身经营联动的“前瞻性资本关系管理”机制。若企业自身股权、债权或应收账款作为底层资产被资管产品持有(尤其是超过10%阈值),企业应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重大事项(如重大诉讼、行政处罚、债务逾期等)的对外公告时点,同步视为面向“机构投资者集群”的关键沟通窗口。企业可提前准备针对性的说明材料,通过合规渠道协助产品管理人进行充分、及时的风险揭示与应对措施说明,主动管理资本市场预期,防止因产品层面的被动披露引发不必要的连锁反应。
四是可依据《办法》对信息披露一致性、持续性及禁止选择性披露的要求,将企业“数据治理”能力打造为新的融资竞争力。企业应推动财务、运营、ESG等数据的标准化、颗粒化与可追溯化,使其易于被外部资管产品在进行“穿透披露”时抓取和验证。例如,绿色项目融资对应的资管产品,其披露的底层资产环境效益数据,若能直接、自动对接企业内部的碳管理或能耗监测系统,将极大增强披露信息的可信度与时效性,从而在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领域获得更优的融资条件和更广泛的投资者基础。
五是可瞄准《办法》实施后行业“信息过载”催生的新需求,布局或合作开发面向企业客户的“资管产品信息智能解析与尽职调查服务”。大型企业集团或产业链核心企业可牵头或投资,开发内嵌监管规则的数字化工具,用于自动抓取、清洗、比对不同资管产品披露的底层资产重合度、风险集中度、管理人风格漂移等深度信息,为集团资金配置、供应链金融生态内的风险监测,甚至为协助上下游中小伙伴选择合适金融产品提供数据增值服务,将合规成本转化为信息赋能优势。
九、为上海培育高端世界级产业集群提供核心支撑
政策内容:为推动G60科创走廊向“世界级”升级,打造我国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助力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近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建设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包含23条具体措施,覆盖科技创新、产业集群、创新生态和资源共享等四大领域,市、区两级财政将连续五年投入25亿元支持实施。其中,《若干措施》提出要加强科技金融支撑,完善风险共担和贴息贴费机制,创新信贷、保险、金融租赁等产品,为企业加大研发试验、成果转化等创新投入提供金融支持;强化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加强长三角G60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与上海未来产业基金联动合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力度;探索国有投资平台尽职免责机制;支持企业开展风险投资和并购重组,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股权投资;鼓励社会资本聚焦重点产业设立各类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简要分析:企业可将此政策视为嵌入全球价值链“决策层”的“战略接入点”,主动运用其“研发补贴-产业基金-场景开放”三位一体支持机制,将自身的技术路线图与长三角世界级产业集群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未来产业培育”体系深度耦合。同时,应超越“争取补贴”的传统思维,将企业角色从“参与者”提升为“组织者”,利用创新联合体、产业基金及知识产权共治等机制,构建以我为主的区域创新微生态。
一是可将“企业出题、揭榜挂帅”与“应用性基础研究”两类支持机制进行战略捆绑,主导定义产业未来的技术标准。企业不应仅被动响应需求榜单,更应联合产业链核心伙伴,主动发起并定义具有行业颠覆潜力的“命题”,组织长三角乃至全球产学研力量“揭榜”。关键在于,需同步设计覆盖“原理探索-技术攻关-标准研制”的全链条项目包,将政府的前端研发补贴,精准用于攻克支撑自身下一代产品的底层科学问题与核心专利族,将技术领先优势建立在最前沿的“知识源头”。
二是可利用“国有投资平台尽职免责”与“政府基金联动”的机制创新,设计“资本接力”与“风险隔离”并重的混合融资方案。针对高不确定性的前沿技术产业化,企业可联合市区两级政府基金、G60成果转化基金等,共同设立“研发项目特殊目的公司(SPV)”。SPV以独立法人实体承载高风险研发项目,政府基金承担早期“耐心资本”并适用免责条款,企业则以知识产权、人才和技术服务入股。此结构既利用政策资金降低了企业的直接试错成本,又通过法人隔离保护了主体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后续引入社会风险资本铺平道路。
三是可依托“科学仪器产业园区”与“全链条中试平台”建设,将自身的检测需求与工艺验证流程,升级为对外服务的“能力平台”与“数据资产”。企业,特别是高端制造、生物医药类企业,应主动将内部高标准的检测中心、中试线、仿真平台,向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靠拢,以共建、共享或开放服务形式嵌入区域创新体系。此举不仅可能获得平台建设补贴,更关键的是能将内部能力标准化、服务化,在服务产业链的过程中捕获行业共性技术数据,反向滋养自身研发,并可能衍生出新的科技服务业务。
四是可借助“产业集群国际影响力提升”与“海外硬科技孵化平台”支持,构建“反向创新”与“全球技术雷达”网络。企业应利用政策对参与国际标准制定、设立海外概念验证中心的鼓励,系统布局“内外联动”的创新体系。例如,在海外平台聚焦前沿技术扫描和早期项目孵化,在G60策源地聚焦工程化放大和商业化落地。通过这套体系,企业能更早锁定并引入适配的颠覆性技术,并利用国内产业集群的制造与市场优势快速产业化,实现从“技术引进”到“全球技术要素配置者”的角色转变。
五是可以“产业链关键环节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政策为支点,推动企业财务部门向“战略型产业投行”职能进化。支持企业开展风险投资和并购重组,不仅是提供资金,更是授予了“产业整合者”的牌照。企业应建立专业团队,围绕自身产业链的薄弱环节或未来技术方向,系统扫描长三角区域的“专精特新”及早期科技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共同设立基金或构建战略联盟等方式进行“精准卡位”与“生态孵化”。这要求企业投资逻辑从单纯的财务回报,转向战略协同、技术获取与生态控制,将资本作为延伸技术触角和巩固市场地位的核心工具。
通过上述策略,企业不仅能最大化获取财政与金融资源,更能从根本上重塑其在长三角世界级产业集群中的生态位,从单一的产品竞争者,升级为兼具技术定义力、资本运作力和生态组织力的新型产业领军者。

我们是谁?


上海财经大学一流学科特区

上海财经大学一流学科特区始建于2022年,特区构筑开放共享、内涵交叉、有机支撑的一流学科矩阵,遵循“目标引领、自主管理、过程监控、绩效评价”的建设原则,以重点特色学科团队为抓手,围绕师资队伍与资源、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与学科声誉等方面展开建设。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科技与安全治理”创新团队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科技与安全治理”团队于2024年11月获批为教育部首批哲社创新团队之一。校长刘元春教授担任团队首席专家,团队由多学院、跨学科、产学共建组成,核心成员为会计学院靳庆鲁教授,统计与管理学院冯兴东教授,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范子英教授,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陆品燕教授,金融学院刘莉亚教授、杨金强教授、曹啸教授、闵敏副教授,以及蚂蚁集团算法专家陆鑫等。团队聚焦金融领域的国家重大前沿问题,围绕金融行业系统性冲击、金融安全防范、金融技术治理等方面开展前瞻性研究。通过强化融合创新和产学研驱动,致力于构建金融科技与安全治理领域的自主知识体系和人才梯队。团队建设旨在创新科研组织模式,推进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与数学科交叉融合,强化有组织科研,拓展全新研究领域,培育更多拔尖创新人才,有力支撑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建设,为金融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战略贡献上财力量。